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
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或者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
地點,主要
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
住所。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