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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哲理法學派:由德國的康德和黑格爾為代表,從法的外部著手,把他們的法律觀建立在自己的哲學基礎上,呈現出鮮明的形而上色彩。康德具有自由主義傾向,而黑格爾則具有國家主義傾向。
2、歷史法學派:這個學派以胡果特別是以薩維尼為代表,他們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隨著一個民族的文明發展而自然地、逐步地發展的,法的主要形式應當是習慣法。可是歷史法學派的觀點趨於保守,成立真正意義上的“歷史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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