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種類:
1、增值稅。
2、城建稅。
3、教育費附加。
4、地方教育費附加。
5、印花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
7、房產稅。
8、車船稅。
9、企業所得稅。
10、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