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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是否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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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是否開除公職

拘役屬於刑事處罰中的一種,同時也屬於其中的主刑。這是一種強度比管制大,但又沒有有期徒刑強度大的處罰。

公職,指在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的職位,由政府支付工資,辦理政府事務,為公共利益的職責。通常也指公務員,即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那麼在拘役後是否會開除公職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拘役都是我國刑法中的主刑之一。《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意味著,不論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實施的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處刑罰——不論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還是被單獨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如果不想被開除公職,除非被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無罪。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拘役後,雖然被開除公職,但是還是會保留部分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