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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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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除此之外,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