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2、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3、對嚴重影響、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情況又較複雜或不服裁決的案件,則可訴請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條: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