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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的原則:
一、間接補償原則;
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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