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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好相關證據,向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5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法》第87條,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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