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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期間能否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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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期間能否出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處於監視居住期間的,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等證件是由交執行機關儲存的,因此,一般是不允許不允許出國的,除非獲得執行機關的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