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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於產檢假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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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於產檢假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關於產檢假的法律規定:

1、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當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