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2、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
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