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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1、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而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疾病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4、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辦理時間為學校正常開學期間,承辦部門為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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