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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能否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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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能否協議管轄

離婚訴訟不能協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的範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係,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