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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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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適用範圍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為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於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

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並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願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三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3、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有很大影響的,通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除以上所說的幾種情形之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經當事人同意,都可以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