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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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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怎麼辦

匯票到期,如果付款人無力付款,或者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其他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追索的金額,包括三部分:一是匯票的金額,二是自拒絕付款至收到票款時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絕證明時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打車費等。

根據《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千元罰款。《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時的處理是這樣的: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