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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離婚方式:
1、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3、如果無法協議離婚,或者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滿二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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