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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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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怎麼認定的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此罪: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2、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為自然人。

3、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9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