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一般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在20日內做出。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照規定可以延長15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