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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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