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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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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關鍵是看乙方和甲方之間,能不能成立承攬關係。若乙方是承攬人(相應地,甲方是定做人),則乙方將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