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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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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誰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合同詐騙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所以本罪主體應當是合同的當事人的一方,從該角度講,本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一類。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