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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查封財產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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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查封財產後怎麼處理

刑事訴訟法查封財產後的處理是審判期間,權利人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生效前依法出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