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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犯死刑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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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犯死刑如何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

死緩期間過失犯罪的,不得執行死刑;死緩2年期滿後再實施故意犯罪的,即便此時減刑決定還未下達,只要新罪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行為人也應減刑而不得執行死刑。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關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更不能為了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