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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的權利。
2、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託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3、索賠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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