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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對於財產分割不滿,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訴訟。法院是否支援訴訟的原則是訂立離婚協議時候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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