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適用戒具的情形如下:
1、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2、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3、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適用戒具的情形如下:
1、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2、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3、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