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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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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怎麼量刑

毒品罪的量刑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由於這個規定量刑幅度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對達到《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時候,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特別是對於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據毒品數量的多少,又要考慮犯罪的情節。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雖然剛好達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屬累犯、慣犯或者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死刑;有的雖然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犯罪案件情況複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不可能絕對一致。各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鬥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內部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