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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週歲之後是沒有監護人的,除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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