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擔保有下列特徵:
(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
(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係,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佔有的動產。
(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於留置財產後兩個月的期限。
(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