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然人要作為勞動者參加工作的,是需要滿足勞動者的年齡條件的。勞動法僅禁止單位招用16週歲的未成年人。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是不能招收的,否則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年滿16週歲就可以參加工作,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視為成年人。
《未成年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