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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構出於收集證據的需要是可以扣留車輛的。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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