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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實繳義務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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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實繳義務由誰承擔

股權轉讓中實繳義務應由誰來承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1)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向股權受讓人明示其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受讓人仍受讓該股權的,由於股東已經告知股權受讓人,且股權受讓人受讓之股東資格當然包含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故股權受讓人應當承擔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2)股權受讓人不知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對股權受讓人隱瞞未實繳出資而轉讓該股權的,股權受讓人作為新股東應當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然後依據公司章程向股東追究違約責任。(3)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已經負有出資義務,但股東沒有出資並轉讓該股權,受讓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受讓的,股東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