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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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