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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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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處理

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其一,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二,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