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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如取得上述國債利息收入的納稅人,可免徵企業所得稅,但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減免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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