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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夠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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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夠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由此可見,只要該未成年人不屬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