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5%
計稅依據
1、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17%或徵收率3%)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