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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的刑罰體系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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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的刑罰體系和種類

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於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