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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帶戶口本、戶主及本人身份證、戶主死亡證明,先登出戶主的戶口,再申領新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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