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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第21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的規定,即8週歲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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