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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駐地設立分公司,通過資訊系統進行繳納社保。
該種模式最為合規,對員工而言也是最方便。適合於公司在派駐地需要長期的開展業務。但此種方法涉及註冊資本繳納、稅務等額外開支。
個人在新就業地參保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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