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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怎麼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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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怎麼通知家屬

法院開庭不會親自通知家屬,可以關注開庭三日前的公佈資訊,或者看通知函。

不會親自通知家屬,但是根據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到時候,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