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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是,簽收判決書之次日起15日內。緩刑不能當庭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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