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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中通姦罪要怎麼樣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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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中通姦罪要怎麼樣懲罰

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奸從夫捕,如果丈夫要追究,官差才會逮捕姦夫。刑徙一到兩年,官員僧侶罪加一等。同時,只有在通姦當場,丈夫殺人無罪。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