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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對城市消防規劃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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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對城市消防規劃有何要求

《消防法》對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

1、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3、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4、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6、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