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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漿拌制質量要求是按照建設部JGJ70-2009《建築砂漿基本效能試驗方法》3、2條規定執行。
一.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採用質量計量。
二.砂漿應採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自投料完算起。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於2分鐘。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於3分鐘。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至5分鐘。
三.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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