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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迴避人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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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迴避人員包括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章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迴避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根據《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審判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