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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情形不用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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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情形不用返還彩禮

不用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