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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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