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擁有下列權利: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檔案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的權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10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